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環保及安全衛生中心

環境保護

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,廢棄物分為下列幾種:

一、一般廢棄物:指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(又稱生活垃圾)。
二、事業廢棄物:指事業活動產生非屬其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,包括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。
(一)有害事業廢棄物: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、危險性,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。
(二)一般事業廢棄物: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。

依現行法令規定,生活垃圾應至少強制分為三類:一般垃圾、資源垃圾、廚餘,分類打包後再依機關屬性交給公所垃圾車或委託民間清運車輛清運,未依規定辦理者可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規定並依第50條規定處以新台幣1,200~6,000元罰鍰。

依法令明文所示本校被劃歸為事業單位,需委託民間廠商清運本校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,所在地公所不欲收取,故本校自101年度起委託民間廠商清運處理生活垃圾。

本校實習(驗)場所產生之廢棄物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,又分為實驗室廢棄物及感染性醫療廢棄物,自96年度起委請合格清運公司清運處理感染性醫療廢棄物,自104年度起委請教育部輔助成立教育機構共同處理體系「國立成功大學環境資源研究管理中心」進行實驗室廢棄物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