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82年12月20日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4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條第2項之規定,指定「大專院校之實驗室、試驗室、實習工廠或試驗 工場」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。
本校早期將此安全衛生業務,交由技術合作處實習組(研究發展處企 畫暨國際合作組前身)負責規劃、辦理,惟學校為配合國家政策、環保、勞安相關法令規定及升格科技大學後之業務發展,並有效提昇本校環境品質、防止職場職災 之發生,保障全校教職員工生命安全與健康,經校長指示、校務會議通過並報部核可後,於民國91年9月16日 於總務處下設置『環保暨安全衛生組』,並分設業務主管、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各一人,負責規劃、督導實習實驗室之環保暨安全衛生業務。
教育部96.07.25 台技(二)字第0960114578 號函核定"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組織規程" ,設置『環保暨安全衛生中心』為校內一級單位(96年3月1日生效),下設環安組辦理有關業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