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環保及安全衛生中心

中心簡介

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82年12月20日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4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條第2項之規定,指定「大專院校之實驗室、試驗室、實習工廠或試驗 工場」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。

本校早期將此安全衛生業務,交由技術合作處實習組(研究發展處企 畫暨國際合作組前身)負責規劃、辦理,惟學校為配合國家政策、環保、勞安相關法令規定及升格科技大學後之業務發展,並有效提昇本校環境品質、防止職場職災 之發生,保障全校教職員工生命安全與健康,經校長指示、校務會議通過並報部核可後,於民國91年9月16日 於總務處下設置『環保暨安全衛生組』,並分設業務主管、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各一人,負責規劃、督導實習實驗室之環保暨安全衛生業務。


工作職掌

教育部96.07.25 台技(二)字第0960114578 號函核定"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組織規程" ,設置『環保暨安全衛生中心』為校內一級單位(96年3月1日生效),下設環安組辦理有關業務。

  1. 規劃、督導校園空氣污染防制、水污染防治、噪音管制等事宜。
  2. 規劃、督導校園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、有害事業廢棄物管理。
  3. 釐訂職業災害防止計畫、緊急應變計畫,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。
  4. 規劃、督導各部門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稽核及管理。
  5. 規劃、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。
  6. 規劃、督導有關人員實施巡視、定期檢查、重點檢查、危害通識及作 業環境測定。
  7. 規劃、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。
  8. 規劃勞工健康檢查,實施健康管理。
  9. 督導勞工疾病、傷害、殘廢、死亡等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。
  10. 實施安全衛生績效管理評估,並提供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服務。
  11. 提供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。
  12. 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