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震過後,營造工程應全面對各類假設工程或臨時構造物做好全面自主檢查,確認安全無虞後,方可進行後續作業:
一、固定式起重機:
(一)基礎結構:基礎混凝土、基礎螺栓及腳座、各部插銷等。
(二)自主檢查項目:主捲揚煞車、極限開關、過載限制開關及塔節螺絲檢查等。
二、模板支撐架:
(一)架材之損傷、安裝狀況。
(二)支柱等之固定部分、接觸部分及搭接重疊部分之鬆弛狀況。
(三)固定材料與固定金屬配件之損傷及腐蝕狀況。
(四)基腳(礎)之沉陷及滑動狀況。(五)斜撐材、水平繫條等補強材之狀況。
三、擋土支撐及施工構台(設置後開挖進行中):
(一)構材之有否損傷、變形、腐蝕、移位及脫落。
(二)支撐桿之鬆緊狀況。(三)構材之連接部分、固定部分及交叉部分之狀況。
四、外牆施工架:
(一)在適當之垂直、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,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過5.5公尺,水平方向以不超過7.5公尺為限;或以斜撐材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。
(二)施工架基礎地面應平整,且夯實緊密,並襯以適當材質之墊材,以防止滑動或不均勻沈陷。
五、隧道、坑道設置之支撐:(一)構材有無損傷、變形、腐蝕、移位及脫落。
(二)構材緊接是否良好。(三)構材之連接及交叉部分之狀況是否良好。(四)腳部有無滑動或下沉。(五)頂磐及側壁有無鬆動。如有異狀時,應即採取補強或整補措施。
六、露天開挖:應指定專人確認作業地點及其附近
(一)地面有無龜裂。
(二)有無湧水。
(三)土壤含水狀況。
(四)地層凍結狀況。
(五)地層變化等。
七、對於工區內可能遭餘震震落的物體應加強固定,並使勞工確實佩戴安全帽;如發現有飛落、震落之虞的構造物,應立即予以拆除。
八、當工區內如有結構物或地層坍塌等災害發生時,應儘速疏散危險區域內人員並設置警告標示,或派員指揮、警戒以提醒路過人員、車輛注意安全,以上檢查結果請製成紀錄備查,未經檢查確認後~禁止從事相關作業。